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 |||||||||||||||||||||||||||||||||||||||||||||
2020-04-06 来自:未知 作者:gaqrmyy 点击: | |||||||||||||||||||||||||||||||||||||||||||||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 我市除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不含现役军人)。 2、非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持广安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城乡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含技校、职高)在校学生,幼儿园及托幼机构儿童。 二、缴费时间及标准 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医疗待遇享受时间: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应在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缴费。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
新生婴儿,在出生后60日内持新生婴儿户口本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入户家庭成员,在入户登记后60日内持户口本参保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医疗保险待遇及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生育、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目录和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报销类别分为甲、乙、丙三大类,甲类:全部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乙类:个人需先自付10%的费用,剩余部分进入医保报销范围;丙类:不报销,全部由个人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及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实行据实报销、限额结算。具体标准: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实行门诊统筹,用于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202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10元/人,当年未用完的余额,不结转、不计息、不继承。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城乡居民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患一类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5%,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患二类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5%,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同时患一类和二类病种的,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与病种不符的费用个人自付。 两病门诊医疗待遇:经过医师认定,符合办理“两病”的门诊患者,高血压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糖尿病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3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不超过500元/年,报销比例为50%,从认定之日起享受待遇,当年未用完的余额清零。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1、在境外就医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 4、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发生的。 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 6、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治疗的。 7、非功能性美容整形,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8、市、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温馨提示:上述涉及的参保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及政策等如有变化,均以当年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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